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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到4.6万钻戒,以为是假的随手扔掉,法院:担责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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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到4.6万钻戒,以为是假的随手扔掉,法院:担责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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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应该还给失主吗?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复杂的问题。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遗失物,有些是贵重的,有些是普通的,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我们对待这些遗失物的态度和行为,不仅反映了我们的道德水平,也可能涉及到我们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以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例,

故事叙述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市某区某市场。王女士是一名白领,在市场附近办理业务时,不小心将自己订婚时收到的钻戒遗失在地上。这枚钻戒价值4.6万元,是王女士和未婚夫感情的见证。当王女士发现钻戒不见后,立即报警,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王女士离开后不久,一名清洁工张先生经过此处,发现了地上闪闪发光的钻戒,并将其捡起放进口袋。

王女士找到张先生,并出示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和证书,要求其归还钻戒。然而张先生却说自己已经把钻戒扔掉了。原来张先生回家后把钻戒给了女朋友看,他们都认为这枚钻戒是假的,不值钱。于是女朋友随手就把钻戒放在包里,并没有注意保管。第二天她去银行办理业务时,钻戒就不翼而飞了。张先生估计是掉在路上或者被别人捡走了。

王女士不相信张先生的说辞,认为他想占为己有或者转手卖掉了钻戒。她无法接受自己的钻戒就这样丢失了,于是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4.6万元。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只是捡到了钻戒,并没有故意占有或者出售,而且他也不知道钻戒的真假和价值。他认为王女士自己丢失了钻戒,应该自己承担后果,而不是让他来买单。

案件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张先生是否应该对王女士的钻戒遗失负责;二是如果负责,张先生应该赔偿多少钱给王女士。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条法律说明,虽然王女士将钻戒遗失在地上,但她仍然是钻戒的所有权人,她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钻戒。除非钻戒已经被拾得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或者自发布招领公告起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否则钻戒的所有权不会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在见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送交行政部门或者寻找失主,并在此期间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或者灭失,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在拾到钻戒后,并没有送交有关部门或者寻找失主,而是私自带回家中,并随意交给女朋友处理。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导致钻戒最终丢失。他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不能以自己不知道钻戒的真假和价值为借口,推卸责任。因为即使钻戒是假的,也不属于张先生的财产,他也没有权利随意处置。

至于张先生应该赔偿多少钱给王女士,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请求减轻责任。这条法律给予了拾得人一定的减轻责任的机会。但是减轻责任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会考虑以下因素:遗失物的性质、价值、数量、保存条件、毁损、灭失的原因、程度、后果等。同时,还要考虑拾得人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社会效果等。

本案中,张先生虽然没有故意占有或者出售钻戒,但他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导致钻戒丢失。他的过错程度较高,给王女士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钻戒是一种贵重物品,也是王女士和未婚夫感情的见证,其价值不仅体现在金钱上,还体现在情感上。因此,张先生不能完全依赖减轻责任的规定,逃避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张先生是一名清洁工,收入不高,经济状况不佳,如果要求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可能会给他造成过重的负担。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平。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张先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协商意愿,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3万元。这样既能体现对王女士权益的保护,又能体现对张先生过错的惩戒和宽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拾得人未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未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后未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这条司法解释明确了拾得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即拾得人没有履行返还义务或者及时通知义务,导致遗失物损毁或者灭失

案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原告张某某将自己的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被被告李某某拾得。李某某没有送交有关部门或者通知张某某,而是将手机放在自己家中。后来手机被李某某的儿子拿走丢弃。张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某,并要求其赔偿手机价值。李某某以自己没有故意占有或者出售手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拾得手机后,并没有送交有关部门或者通知张某某,而是私自带回家中,并没有妥善保管手机,导致手机最终丢失。他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手机价值及相关费用。

学术观点: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对于遗失物拾得人责任问题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失物权利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精神的赞同和鼓励。同时,《民法典》也给予了拾得人一定的减轻责任的机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平衡。这些规定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遗失物拾得人责任问题。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于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形设立了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遗失物权利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又体现了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精神的赞同和鼓励。同时,《民法典》也给予了拾得人一定的减轻责任的机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平衡。这些规定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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