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打假:这些“假李逵” 你遇到过吗?
消费打假:这些“假李逵” 你遇到过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央视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延迟播出,看来今年的大型“打脸”现场要晚点才能看到了。不过没关系,我们跟大家“摆”几个身边的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四川省泸州的“李鬼”们!
首先,擦亮你的眼睛,先来耍个游戏!
大家来找茬

铁...核桃?你很硬?还是富含“铁”?我才是正品!我补脑,不是富含“铁”!


蚊子们纷纷觉得这个调料味道不错......安心驱蚊?你安的什么心啊!


我是绿茶味儿的,你也绿的太廉价了吧!!


大家好,我是止占......我看你是嫑脸......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是这样做的话,你很可能:
面对商标权人的侵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面对消费者的索赔,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
看了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我们再来看看这位江湖“崴”郎中。
吃了我的药,风湿关节痛全跑掉~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销售药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泸县百和镇土主场摆摊,宣称自己能够治疗风湿病、关节痛等病症。

汪某、杨某等十四人听说这位郎中的药很管用,纷纷前来求医。王某按每人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采用“烧灯花”、打火罐、贴膏药等方式医治,并配送不明药丸给患者服用。



王某还告诉这些来看病的人,自己有河南少林寺制造的“麝香舒筋丹”,疗效特别好!每瓶200至600元不等。

部分购买者服用后出现呕吐、心慌、疼痛加剧等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刘某、冯某等七人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经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销售的“麝香舒筋丹”系假药。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药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
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生病后要到正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应选择正规渠道,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惩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买到假东西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那要是还没来得及买东西呢?
还没购物 我就摔倒了
黄某去水井沟某商场的超市购物。当她步行通过超市通道时,踩到通道地面油渍滑倒了。

经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继续门诊检查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7247.93元,出院后因康复需要购买了医用拐杖等康复器械,支付1512元。黄某将商场超市所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其经营管理场所对黄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明知事发通道地面光滑且有油渍,极易造成行人摔倒,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只是用纸壳予以覆盖,最终造成黄某滑倒摔伤,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
某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含续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63474.72元。
法官说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处于其控制的场所范围内的人或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通道地面有油渍的情况下,用纸壳予以覆盖,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也是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黄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是凝聚你我的力量。泸州法院希望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别赚“黑心钱”!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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