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贩卖‘蝴蝶’被判重刑11年!到底冤不冤?
捕捉贩卖‘蝴蝶’被判重刑11年!到底冤不冤?
大家好我是墨守!
今天我们来说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昆虫爱好者圈内的大事件“贩卖蝴蝶,被判重刑!”蝴蝶在大部分人的眼中是普通普遍的存在!甚至大家都不会把蝴蝶和“一级保护动物”所挂钩。

在2008年北京就发生了一起非常大的非法出售,收购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在法院宣判。昆虫爱好者夏某因为在网上贩卖的蝴蝶被判刑11年!夏某贩卖的并非普通的蝴蝶,据办案资料上所示夏某因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蝴蝶皇后’之称金斑喙凤蝶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双尾褐凤蝶50只,三尾褐凤蝶173只,阿波罗绢蝶13只。

26岁的夏某对蝴蝶的迷恋和精通制作标本,就在香山脚下租了间房子暂住当作了制作标本的工作室作坊。从当地的农民手里已300一只的价格购得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斑喙凤蝶2只,这两只蝴蝶的市场价值为18000元,此后还从不同渠道和个人购得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阳彩臂金龟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阿波罗绢蝶1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双尾褐凤蝶50只,三尾褐凤蝶东川亚种173只等,经鉴定价值达23万余元。《2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在十年以上。经鉴定,夏某收购的这些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蝴蝶的价值已经达到30万元。因此作出了最终判决。》由于夏某和向夏某售卖蝴蝶标本的农民都被判了重刑,在当时也在昆虫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很多昆虫爱好者不敢在制作标本。

在2016年还有一起类似的案件来自山东的三名蝴蝶爱好发烧友,在明知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用于出售牟取暴利涉案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从案发到审判,这起因痴迷爱好而导致的 “蝴蝶效应”,引来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 “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并分别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4万元、罚金2万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均都是属于知法犯法,也时刻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昆虫动物的爱好者或者只是单一的喜欢一种野生动物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属于保护动物的行列中,在我国也有非常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在海关总署发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也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

好了谢谢大家的观看和喜欢我是墨守!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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