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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游戏账号后又故意找回,四川一男子获刑八个月,法院:构成盗窃罪

摘要转卖游戏账号后又故意找回,四川一男子获刑八个月,法院:构成盗窃罪 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账号交易等市场行为日渐活跃。游戏“大神”卖出装备优良的满级账号后不...

转卖游戏账号后又故意找回,四川一男子获刑八个月,法院:构成盗窃罪

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账号交易等市场行为日渐活跃。游戏“大神”卖出装备优良的满级账号后不想从头练起,便钻空子利用“人脸识别”等方式,私自将账号找回并占为己用,殊不知自己已触犯了刑法……

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恶意找回自己已出售游戏账号案件,认定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2月,网游玩家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上号”,便将自己的账号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游戏代销平台,并与该平台签订账号转让合同,平台通过支付宝向尹某转账完成账号交易。因该账号装备优良、已达满级,遂成为游戏中炙手可热的“金饽饽”,代销平台很快将此账号以1.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另一玩家余某。

2023年5月,余某正准备“上号”激战一番,却发现账号被盗无法登录,便赶紧向代销平台反馈情况,平台联系尹某询问能否帮忙找回账号,但均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遂报警。

在警方的调查下,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尹某时隔一年半后忽然想回归游戏,但又不想注册账号再一级一级地慢慢练号,便动起了歪心思,其利用网游平台机制漏洞,以“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照片等方式将已经出售的上述游戏账号恶意找回,同时还将账号绑定手机号更换为另外的手机号。2023年5月,尹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其自首的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取游戏账号为什么构成的是盗窃罪?

本案中,游戏玩家在出售游戏账号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找回”账号,承担的可能将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非物化的一种财产形式,是一种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流通的商品,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现实财产。游戏账户和装备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已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交易,正常真实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与救济。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对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潇湘晨报综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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